一、道路交通事故殘疾評定標準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殘疾評定標準是存在以下情形,就會評定為10級傷殘標準。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影響勃起功能。
二、相關內容拓展是怎樣的?
《分級》分為正文與附錄兩部分。
正文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致殘程度分級和附則。根據損傷后人體功能喪失比,《分級》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分級》還規定了傷殘鑒定的原則和時機,規定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認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
長期以來,中國有關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評定和鑒定缺乏統一標準,存在相同損傷因諸多原因導致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嚴重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引起當事人與社會對司法鑒定科學性的質疑,也會造成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的出現。
“之前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工傷標準,一個是交通事故標準。大部分省份適用工傷標準,也有部分省適用交通事故標準,各地標準不一造成鑒定結果的不同。”
以肘關節骨折為例分析說,適用北京的標準可能鑒定為九級,即20%傷殘,但若適用內蒙古的工傷標準,鑒定結果可能會變成30%,甚至40%傷殘。
傷殘鑒定標準不統一,給訴訟當事人帶來困難。
不同地區法院的鑒定標準不一致,鑒定的殘疾等級就不同,審判結果有著實質差異,“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訴,也可以在河北起訴,不同的起訴地點鑒定標準不同,殘疾等級結果也是不同的。”
在沒有統一標準的前提下,法院委托給鑒定機構時要求適用交通事故殘疾等級標準,“但當事人表示這個案子不是交通事故,為什么要用這個標準?對法院的委托標準存在質疑,也成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司法鑒定的標準在我們國家的必須要具有一定的統一性,只有這樣的話在處理具體的案件的時候才是非常的公平的。不統一的話,也會給訴訟當事人帶來很多方面的訴訟問題,所以我們國家有相關的傷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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