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具體區別如下:
1、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如勞務派遣;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如理發服務;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做保安。
2、雙方當事人關系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這種關系包括經濟關系和人身關系。
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提供勞務,雙方只發生財產關系,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任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報酬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酬除了按月的工資外,還有福利、社保保險等。
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6、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
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8、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勞動爭議一旦發生,應注意其解決途徑的特殊性。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度,即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勞動仲裁具有時效性,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適用中斷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適用中止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問題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律霸網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動遷評估大約評估幾次
2021-03-21租房合同最長多少年
2021-03-22接管期限可以延期嗎
2020-11-08委托合同對于委托他人辦事的理解是什么
2021-03-17足療店員工賣淫老板不知情有責任嗎
2020-11-20房屋贈送時效多長
2021-01-20非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2021-02-09別人掛我公司現在欠農民工工資不給怎么辦
2021-02-10定期壽險購買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27法律對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24人身保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嗎
2020-11-26扶老人險怎么買,扶老人險賠什么
2020-12-12合同訂立當天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擔不擔責?
2020-12-21保險法的修改與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改造
2021-01-20學生在校意外受傷保險理賠嗎
2020-12-23保險要有電子版合同嗎
2020-12-06婚內買保險的受益人可以是外人嗎
2021-02-04有關保險的一些基本概念
2020-12-06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2021-02-26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轉讓后征收能享受哪些補償款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