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期間認罪算不算自首
在重審期間認罪,能否認定為自首,有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認定為自首。其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該解釋,對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后翻供的,認定自首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一審判決前”。被告人已經一審、二審均沒有認罪,發回重審與被告人不認罪有著直接的聯系。發回重審已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如還認定為自首,會形成錯誤的司法導向,促使更多的被告人存有僥幸心理,助長翻供之風。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可認定自首。其理由:一、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由一審法院對該案重新進行審理。案件發回重審時,原一審判決已被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重審案件由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重審中,被告人可享有與原一審程序相同的訴訟權利,也就是重審后的判決仍屬一審判決,因此被告人在重審期間又能如實供述的,還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審判決前”,故可以認定為自首;二、刑法設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歸案,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審期間能認罪悔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已有所減輕,有利于其改過自新,實現刑罰的目的。因此對被告人在重審期間認罪,予以法律評價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三、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承擔指控犯罪的職能,其應當向法庭舉出足以證實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證據,而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被發回重審的根本原因,是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不充分,舉證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認罪。現被告人認罪,表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為司法機關查證犯罪提供了便利,認定其自首并適當從輕處罰,并不會形成錯誤的司法導向;四、在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可以認定這種情況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審判決前”,認定為自首。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重審期間嫌疑人認罪算不算自首”問題進行的解答,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可以認定為案件在一審判決前,所以在重審期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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