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講,自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
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的行為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但是投案人無論出于后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②犯罪分子投案后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護犯罪同伙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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