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打算援引此條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需要做好以下功課,否則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合同。
功課一:錄用勞動者時,需要將錄用條件告知勞動者,并注意留存告知證據。
告知的證據很多,例如將錄用條件寫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將錄用條件寫在員工手冊中,勞動者簽字領取員工手冊等。
功課二:錄用條件應當符合勞動合同目的。
通俗點說,就是錄用條件要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相聯系,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更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悖。而且,錄用條件應當適宜、科學,不能設定明顯不能完成的、超過大多數勞動者平均水平的條件;此外,錄用條件應當較為客觀,描述語言應當明確而不宜使用概括性、原則性語言,不宜完全以主觀性條件進行評價。
功課三:具有系統的、可留證據的考核過程,考核手段應當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合同目的,或者符合社會一般水平的認識
(例如不能強迫普通員工冒生命危險完成工作任務。還記得銀行被搶后,銀行以當值柜員沒有誓死捍衛單位財物為由解除合同的案例嗎?),以此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切忌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泛泛而談。
功課四:當勞動者出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滿之前明確告知勞動者,不宜拖延。
如果在試用期滿之前沒有提出,勞動者又繼續在該單位工作的,即使沒有辦理轉正手續,用人單位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想辭退該勞動者的,實踐中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于,用人單位的默示行為會被認定為其認可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提出時間是比較關鍵的。
我們以下示例為例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員工在應聘時提供的資料和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2.個人簡歷、入職登記表所載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參加邪教組織等違法行為,或因違法亂紀行為被公安機關等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
4.經企業制定醫院體檢不合格或不具有企業所在行業健康要求者;
5.隱瞞病史或以欺騙方法,取得體檢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適合從事企業所在行業的疾病;
7.虧空、拖欠原單位公款尚未清償者;
8.不能提供離職證明者;
9.與原服務單位簽有競業限制協議,不能在本企業服務者;
10.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11.曾被本單位開除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12.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通緝在案者;
14.未滿16周歲者;
15.在試用期內有欺騙、隱瞞或任何不誠實行為者;
16.在試用期內有較重違紀行為者;
17.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者;
18.工作能力、工作態度不符合崗位要求;
19.累計缺勤達到15個工作日的;
20.試用期工作目標無法完成者;
21.試用期評估考核未能通過者;
22.未能通過業務準則或行為準則考核的;
23.未能通過醫藥代表認證RDPAC考試的(詳見醫藥代表認證RDPAC政策);
24.員工入職后1個月內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職文件或無法辦理規定的入職手續的;
25.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其他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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