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必須經過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第二、雙方須對變更后的內容簽訂補充協議。工作崗位和薪酬作為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內容,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協議一致是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亦有權拒絕變更,雙方應當按原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實務操作。由于現實中,單位和勞動者很難就崗位和薪酬的調整達成一致意見,作為單位來講,要事先將調崗調薪的具體條件以書面化、明確化,并讓勞動者簽名確認,在上述條件符合后,應當保留好相應的證據。作為勞動者應當盡快和單位協商恢復崗位和薪酬,協商不成應在調崗調薪后一個月內提起勞動仲裁。
三、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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