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計算方式:
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不同地區法院的判決標準有所不同,部分法院會根據醫藥費花費情況,參照醫藥費的金額,按照醫藥費的5%-10%之間酌定,不超過醫療費的20%;部分法院會參照當地伙食補助標準,結合醫療期間,酌情確定。
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么。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等。
(2)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
(3)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應當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對營養費的確定依據,一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二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鑒于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不高,加之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實際情況,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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