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單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單位與工人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才能對工人實施調崗調工資。如果單位沒有法定理由就強行調崗調工資可以選擇這樣兩種維權途徑:
一、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原工資。
二、如果單位在你不到新崗位后拒不安排你的崗位、停發薪水的話,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你在這種情況下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定事由: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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