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下列人員,應主動到暫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申辦暫住證: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雇用人員;
2.從事工業、手工業、運輸業的人員;
3.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4.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5.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學習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二、申領暫住證應當持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張,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四、暫住人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五、暫住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規定可以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明。
六、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1.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3.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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