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結伙作案人數
“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兩個不屬于結伙作案,需三人以上。
第二,不能只看人數,還要看是否有共謀行為或者存在共同犯意,并且共同實施了同種犯罪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程序規定》將“結伙作案”解釋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著“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結伙作案”論。“結伙作案”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為既包括犯罪集團等有組織犯罪形式,也包括結合比較松散、臨時糾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結伙作案”一般表現為二人以上的不確定的多數人,為實施犯罪糾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顯的糾集過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實相對復雜。犯罪事實單一、人員構成明確、人數相對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認定為“結伙作案”。
鑒于現行法律法規對“結伙作案”未作出明確界定,筆者建議,以司法解釋形式,對“結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確“結伙作案”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確的組織、策劃過程;
3、所涉案件事實復雜。
對于合伙作案的規定,相較于一般情況是有所不同,這是因為多人合伙作案的社會危害更大,如果你還有什么疑問,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不妨向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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