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中,對于偷稅罪也有豁免的條件的。在符合豁免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須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不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的;
(2)納稅人在犯偷稅罪后,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全部稅款,并繳納滯納金;
(3)稅務機關已經對其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4)在本次偷稅行為以前的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條第四款規定,若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即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如何理解此條款下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界仍未達成普遍共識。
注意:“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理解為“免予刑事處罰”
若逃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四項前提條件時,法院應作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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