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高騙取貸款罪解釋是什么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的司法解釋主要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于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二、怎么認定騙取貸款罪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兩高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這是違法的,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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