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第五百五十七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刑事案件先復議后復核的情況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公安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補充相關材料,刑事復議、復核時限自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后,相關人員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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