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散步暈倒男嬰被盜,偷盜嬰兒判什么罪
一、偷盜嬰兒判什么罪
我國法律規定,偷盜嬰兒的,如果將其出賣的話,應當構成拐賣兒童罪;如果沒有出賣,只是自己養的話,那么應當構成拐騙兒童罪。
二、散步暈倒男嬰被盜的案例
2019年5月16日11時45分,文昌分局接到群眾朱某報警稱,其妻子帶著四個月大的男孩子在河南周口市川匯區文昌大道周口公園對面綠化帶中間小路上散步時暈倒(患有低血鉀病,有暈倒史),醒后發現孩子失蹤。
目前,警方己立案調查,正在全力開展案件的偵破工作。
據了解,男嬰父親朱先生在公安機關工作,其表示,初步分析,應不是預謀作案。“不顧暈倒大人的安危,還抱走孩子,嫌疑人良心太差。”朱先生說,截至17日上午11時,還未找到孩子下落。
拐賣兒童與拐騙兒童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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