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嗎
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其特點有以下幾點:
一是行為人必須是負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
二是根據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
三是行為人客觀上必須有不履行這種特定作為義務的事實。
從義務的來源看,一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二是職務或業務上所要求的義務,如油區防火員就負有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三是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所引起的義務,如行為人隨手把煙頭丟在窗簾上,引起窗簾著火,行為人就負有撲滅窗簾著火燃燒的義務。
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的特定義務,主要是后兩種情況。
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實踐中放火罪是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而犯罪分子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否則就不會構成放火罪。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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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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