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購房的,一般是先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支付了首付,然后再向銀行申請貸款。而此時如果購房者不滿足銀行的條件,則往往就是無法獲得貸款,也就是貸款批不下來。這樣的情況下,買房子貸款批不下來算違約嗎?相信大家都比較關心這個問題,下面就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進行了解吧。
一、買房子貸款批不下來算違約嗎
一般來說,購房者申請貸款,是以已簽訂購房合同作為前提。而在合同中,購房款的支付方式是必要要明確的,也就是說購房者在申請貸款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了需由購房合同外第三方———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批準的貸款付款方式。如果貸款申請獲得批準,購房者可用貸款支付剩余購房款;如果貸款申請未獲批準,用貸款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約定就無法實現。從上述分析看,購售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批準貸款為成立要件。如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未批準貸款申請,購售雙方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無效條款。
如果是第三方銀行或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沒有批準貸款而造成的付款逾期,因約定的付款條款無效,所以購房者并不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購售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因原付款方式無效,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如因購房者原因致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未批準貸款的,例如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購房者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因此造成雙方解除合同的,開發商可向購房者要求一定的損失賠償。另需說明的是,如因購房者未及時提交貸款申請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購房者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處理。
所以當遇到貸款沒批而沒辦法履行購房合同的情況時,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導致的貸款問題,就不用擔心違約的情況了。
二、銀行不批買房貸款怎么辦?
一般當銀行貸款失敗時,當事人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式籌措資金履行付款義務。但是有時銀行貸款會受到金融政策調整的影響,突然變更放貸成數或收緊放貸口徑,當事人難以完全預見這種風險。對類似這樣的情況,今年4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如果并不是因為購房者自身的原因導致貸款出現了問題的話,那么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導致了延期付款,但也不會被認定構成違約,自然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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