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什么意思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稱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文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
我國《刑法》中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這類人僅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怎樣的”問題進行的解答,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需要對《刑法》中明文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規定的,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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