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山東某包裝有限公司鍋爐操作工。2015年9月,公司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雙方因支付經濟補償、補繳社保費發生爭議,李某于2015年12月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庭審時,公司辯稱,因李某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因李某申請不參加社會保險,公司未繳納社保費,應駁回李某的請求。
要求職工書面承諾放棄社保,單位這樣做違法嗎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公司與李某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2500元。同時,公司又讓李某必須提交申請書,否則,不簽訂勞動合同。該申請書載明:公司要求李某參加社會保險,李某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等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不能享受社會保險的責任,由李某自己承擔,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自合同簽訂后,公司一直未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5年9月,公司以李某年齡大為由,口頭通知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公司讓李某放棄繳納社保費,企圖降低成本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經仲裁委調解,公司為李某補繳了社保費,并支付了經濟補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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