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要件。適用本款須具備“虛開”和“騙取稅款”兩個行為。前者是行為人實施特定騙稅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方式。后者“騙稅行為”是指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應納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并直接導致國家稅款被騙取的行為。
2.結果要件。適用本款須同時具備“國家稅款被騙取”和“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兩個結果,且均須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要求。
3.數額要件。適用本款應考查三個數額:
(1)虛開數額。刑法對此并未明示,屬于隱含的數額要件。因刑法將適用本款結果要件中的“騙取國家稅款”設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而基于本罪“虛開”和“騙稅”行為的內在邏輯聯系,沒有虛開難以實現騙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是以行為人所虛開的發票數額達到或超過此特別巨大數額為標準的。
(2)騙稅數額。刑法規定了須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要求。其具體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為100萬元以上。
(3)損失數額。根據立法規定“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適用本款所必須具備的后果要件,這一要件與“騙稅行為數額”之間存在本質區別,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示國家稅款已被騙取,但是被“騙取”并不等于“損失”,因為被“騙取”后,因騙稅人之悔改主動退出所騙取稅款,或者在偵查終結前“國家損失”被部分或全部追回,其“損失”的數額就會小于“騙取”的稅額。因而,前述司法解釋將“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規定為“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的
2021-03-09使用虛假身份證件會定罪嗎
2020-12-28經過什么樣的流程才能申請取保候審
2021-01-06不得抵押的房地產有哪些?
2021-02-25倉儲物應該怎樣驗收
2021-02-03外資房地產開發的基本程序
2021-03-10事業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2021-01-31勞務派遣工合同期滿是否解聘
2020-12-21交通工具意外險的保險條款又有哪些呢
2020-12-19怎樣為車輛買保險
2020-12-07加快發展出口產品責任險的對策
2021-01-02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否屬于商業險
2020-12-12運輸保險合同
2020-12-13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形式如何確定
2021-03-12被保險人違反保險事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1-01-20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2021-02-02對方車輛全責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
2021-02-10保險原則包含哪些
2021-03-03保險代理合同書
2020-12-04土地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