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鎮政府申請建房用地,虛報多報戶口,瞞報少報已有宅基地,鎮政府工作人員來認真核查,發給其建房許可證,該村民開始建房,后經縣土地管理局查明,對該村民給予行政處罰要求其退還非法占地,并處以罰款,該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復議,這里鎮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義參加復議,因為鎮政府與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再如:某甲經工商局批準在一繁華地段擺攤售貨,而某乙以某甲擺攤為由,對工商局不批準其在該地段擺攤,向上一級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這里某甲與這個不批準擺攤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間接的利害關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這個行政復議。
第二,第三人參與到復議中間來,一定是在復議申請已經受理,復議活動尚未終結的時候,如果行政復議還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都不會再有第三人的問題。
第三,符合前兩個條件,要想參加行政復議,成為第三人,還要經過復議機關的批準,這是為了一方面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擾行政復議活動的情況發生。
法律規定允許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有幾個目的。一是由于第三人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參加,可以有助于對該具體行政行為多角度的審查,有利于復議決定的準確性;二是相關問題在一個復議活動中得以解決,有利于節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行為的公正、合理。無論是復議申請人、還是第三人經過行政復議審查后,合法權益會受到保護,違法行為得以糾正,從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實施。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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