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華駕駛CJ物流公司的“吉A62997”專用大貨車,負責運輸成品小轎車。2007年6月29日下午4時許,趙*華將大貨車開至CJ公司指定的某停車場,與停車場看管員臧某打過招呼后停車。趙*華因其車上的綁帶損壞,見停車場上停放的CJ公司的“吉A62982”大貨車的車箱門敞開,便將該車上的四根綁帶拿到自己的車箱內,準備運貨時使用??垂軉T臧某當場發現了趙*華的舉動,??。同年9月22日,趙*華再次到該停車場停車時,被該停車場工作人員發現并向武漢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受理案件后進行了調查取證。同日,該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盜竊為由對趙*華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趙*華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武漢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后果。請求撤銷原處罰決定。
復議情況
本案核心問題是,趙*華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行為。
經審查,復議機關認為該案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趙*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主觀上看,趙*華取綁帶是為了當天下午運輸CJ公司承運貨物的需要,并無個人占有的目的。此前趙*華也向該公司負責人員反映其所用綁帶壞損,需要更換的情況。
二是CJ公司的財產權未受到侵犯。趙*華拿走CJ公司“吉A62982”貨車上配置的綁帶,用于其駕駛的該公司另一車輛,并未使CJ公司對綁帶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三是趙*華是否“秘密竊取”沒有查清??垂軉T臧某證明趙*華將車開到停車??拿了四根綁帶。趙*華要臧某不管“什么”?是否與拿綁帶有關?辦案單位未對上述情節進行調查。
因此,復議機關認為,本案中趙*華的過錯在于沒有經過該公司領導的批準,即擅自動用本公司其他車輛上的綁帶,其行為屬于違反公司內部管理的行為,而不構成盜竊行為。基于以上情況,復議機關決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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