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9月,邱某與某市農場簽訂《國有土地買斷經營出讓合同》,約定將該農場下屬某公司的土地共26畝(其中水面16.4畝,旱地9.6畝,旱地屬于基本農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邱某,邱某以每畝130元的價格向該農場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期限為四年。2004年11月,邱某未經批準,在沒有辦理任何征地手續情況下,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養豬廠圍墻。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后,認為邱某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11月17日向邱某下發了《限期拆除違建工程通知書》,要求邱某于2004年11月20前拆除違章建筑。邱某收到《限期拆除違建工程通知書》后停止了施工。2005年3月,邱某又開始動工修建豬舍。3月31日,國土資源局向邱某下達了《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建設、聽候處理,但邱某仍繼續搶建,建筑物共占地5694.2平方米。4月8日,國土資源局向邱某下達了《土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邱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聽證要求。4月14日,國土資源局對邱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限其在15日內自行拆除569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共計170826元。邱某不服處罰決定,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決定維持該處罰決定。
[評析]
本案的案件事實比較清楚,依據立案調查的情況,可以認定邱某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行為;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處理適當。
邱某根據《土地管理法》與某農場簽訂承包合同,可以依法在其承包地從事農業生產,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壞耕作層。邱某在其承包的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豬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做到“占一補一”;但邱某未經批準,擅自修建永久性豬舍,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國土資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邱某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復議機關認為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維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辦學校破產清算之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2021-02-01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權怎么確定
2020-11-20監事最大要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2020-12-22網上交通違章多久時間處理完
2021-01-21企業破產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2021-02-13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
2021-01-19重婚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2021-02-01什么情況不用贍養父親
2021-02-11重傷二級走簡易程序需要開庭嗎
2020-12-19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具體是怎么樣的
2021-03-04杭州公司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1-02-21業主委員會成立需要什么條件和登記手續
2021-01-22實習證明格式是怎樣的
2021-02-20勞務外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2-05裁員補償標準怎么算
2020-11-12人壽保險索賠要有哪些材料及理賠標準是什么
2021-03-09綜合意外險保障范圍是什么
2020-11-18陳某訴一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0-11-22受害方能否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款
2021-01-11學生溜出校園被車撞身亡 “校方責任保險”應否理賠?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