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也就是說,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于“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復雜”、“案情復雜”、“重要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
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必須盡快完善,向-鵬認為,應從兩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
1、將司法審查機制引入拘留延長決定程序。即在拘留決定程序中,由外部機構或中立的司法機構來審查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濫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狀況。
2、檢察機關要加大監督力度,把對延長拘留期限的監督作為偵查監督的重要內容。如向-鵬就先后2次以“延長理由違法”向公安機關發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并責成公安機關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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