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判決有什么區別
法律程序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處理過程,首先是因為有犯罪嫌疑,所以暫時刑事拘留。拘留期間,如果有犯罪證據被查證屬實,就會轉為逮捕,然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法院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可以看到,對于逮捕和判決最大的不同就是他們是法律在不同的審判階段所采取的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手段,不僅實施的法律機關不同具體實施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解答。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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