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時限一般是多久
逮捕時限一般是兩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在本規則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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