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主要是對罪行較輕,如可能判處管制、拘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必須做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用。另外,下列情況也可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完全的;
(4)對已被羈押正在接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了結,變更為取保候審措施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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