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絕對記載事項有哪些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可能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和章程內容的瑕疵,對于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新公司法在25條和82都有具體的規定:
(一)新《公司法》25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 公司經營范圍;
(3) 公司注冊資本;
(4)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新《公司法》82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總之,應對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股東變更后公司章程需要修改么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約定哪些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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