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種類
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一般專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稱為行政復議案件。在我國行政爭議的立案處理中,除司法程序外,還有一種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申請復議的,依《行政復議條例》受理復議申請的程序。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行政案件。
執行是在原有行政爭議解決后或失去解決途徑后,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開始的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這種程序的運作,也應列為一種案件。行政執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疇中的一種特殊類型。
未經復議或起訴且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予履行的,根據有些法律、法規如(《價格法》、《稅收征管法》)規定,也可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由此,行政執行案件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直接承辦的執行案件。
盡管行政執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慮到我國法院審執分立的框架已經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現狀體制以及法制建設發展的趨勢,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律霸小編提醒您,公告期滿,該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確認申請該公民失蹤的事實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判決。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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