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害傷殘鑒定標準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體損害傷殘鑒定的標準,由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確定,人身損害傷殘可以分不一至十級。
相關法律規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1.3鑒定原則
1.3.1?鑒定應在傷及并發癥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
1.3.2?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后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后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5殘疾等級
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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