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中名義股東如何安全退出
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后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掛名股東也叫名義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通常的表現是實際出資人,邀請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公司的股東,實際上不履行出資的義務,出資的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參與;但是個別情況下則表現為由名義股東出來參與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紅利,轉給實際出資人,有的實際出資人甚至連名義股東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揮,這樣就非常容易產生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的沖突。
掛名股東的安全退出,需要在有關的法律規定下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中,需要考慮公司的經營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不同意,那么退出的事情就會無法解決,所以自己要在事情的解決中做好一定的準備,協調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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