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移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移送管轄主要包括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
(一)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的情形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復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管轄的情形
1、都有管轄權的同級法院之間的移送。《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p>
2、向無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的移送。《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p>
在關于刑事案件的移送中還有很多的種情形還有很多種類型,在不同的清醒和類型中我們需要用不同的方式根據是相關規定進行才能正確的解決案件。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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