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證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執行搜查時必須持有搜查證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員沒有搜查證或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接受搜查。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簽發,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簽發。但在執行逮捕或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并且搜查完畢后應及時補辦搜查證,搜查證沒有統一的格式,但一般應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個人情況;
(3)搜查的范圍,包括場所、物品和身體;
(4)發出搜查證的機關或批準人員簽字蓋章;
(5)執行搜查人員的姓名;
(6)發出搜查證的時間。
搜查時,應讓被搜查人在搜查證上寫明向其宣布搜查證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并由其簽名。
二、搜查應該遵循哪些規范
1.搜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
2.搜查的對象和范圍,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對人身進行,也可以對被搜查人的住處、物品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
3.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特別關注: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長都有權簽發搜查證。
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5.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6.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7.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搜查證的主要內容的搜查應該遵循的規范”問題進行的解答,搜查證的主要內容包括搜查的原因、被搜查人的個人情況、搜查的范圍,包括場所、物品和身體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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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范文康,貴州卓舜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畢業于國內知名公安類院校法學專業,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學專業知識扎實。由于學校的特殊性,范文康律師曾在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學習,協助民警辦理各類治安、刑事案件,成功調解多起疑難經濟糾紛案件,具有豐富的法律實操經驗。范文康律師始終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期間辦理的案子基本上都實現了委托人的訴訟目的,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評。一直為貴州合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苗小妹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繽幕咖啡店、貴州赤兔馬科技有限公司、沿河一品源電子商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普安縣小茗哥哥茶業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訴訟及非訴業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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