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內容不包括在內的情況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相關法律說明
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然規定了法院可以單獨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但沒有規定委托的程序及條件.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號)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而其他法律也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三、鑒定機關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四、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鑒定程序及權利
(1)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與鑒定有關的材料;
(2)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參加鑒定;
(3)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鑒定人的提問;
(6)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鑒定人員回避;
(7)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后向鑒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鑒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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