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現實生活中,丟失東西應該是比較常見的事情。對于遺失物比較好理解,但是在法律上存在著遺棄物這樣一個概念,由于與通常理解不同,很多人都會比較困惑遺棄物的相關規定,比如說我國關于遺棄物歸屬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什么?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我國關于遺棄物歸屬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什么?
《刑事法學大詞典》中說到,遺棄物又稱“廢棄物”或“拋棄物”。指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確表示放棄其所有權之財務。遺棄為物權喪失的方式之一,對于廢棄物,任何人可以隨意占有、使用和處分,在任何情況下,遺棄物都不能成為犯罪侵害的對象。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對于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法律規定
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而在民法中的定義,遺棄物也就是無主物。
當然,《物權法》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礦藏只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此項規定對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壟斷地位,鞏固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有重要作用。然而類似小塊的礦石、玉石等物普通個人發現的概率本身不高,發現的絕對數量也極為有限,確定此類物的無主物地位根本不足以對國家重大利益構成威脅。國家適當減少對此類物的所有權范圍,確定其無主物地位,反而會減少糾紛降低法律成本。
首先我們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判斷,具體的是判斷遺棄物的種類以及性質,也就是說遺棄物如果是屬于國家所有的那種,那么其歸屬也就應當屬于國家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占有。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無主物遺棄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怎么才算遺棄罪,遺棄罪要判刑嗎?
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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