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辯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們首先從張×明的親屬處初步了解了案情。隨后,我們趕赴壽光市檢察院,到承辦檢察官處查閱了案件程序卷宗,了解了偵查機關查明張×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隨后,我們又到看守所兩次會見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他進一步了解了案情。據犯罪嫌疑人張×明的交待,案發當晚,他在孫集鎮大李村楊某某家喝酒過程中,發現張×霞不見了后,先是騎著自己的摩托車一路追趕、尋找張×霞,沒有找到,又回家開了自家的解放車返回尋找,也沒有找到,在返回大李村尋找時,在崔家村東,倒車過程中車輛后箱板曾撞到旁邊的電線桿。后來他又找來自己的表哥李某同自己一起尋找,最終都沒有找到張×霞。直道第二天張×霞的尸體崔家村東溝崖上被人發現。經過上述調查了解,我們發現根據司法機關目前可以掌握的證據、查明的事實,無法證明張×霞的死亡是張×明的行為所導致,因此認定張×明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我們作為犯罪嫌疑人張×明的辯護人,經過仔細研究論證,最終決定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提前開展辯護的實質性工作。接下來,我們兩次到壽光市檢察院公訴科與公訴科負責人、案件承辦人接洽,結合我們所了解的事實和掌握的證據,向他們詳細闡述了辯護人對本案的看法,我們提出:1、死者張×霞尸體、褲子上雖有車輪輪胎痕跡,但不能證明該痕跡屬于犯罪嫌疑人所駕駛車輛所遺留。2、雖然犯罪嫌疑人曾經在發現尸體的現場倒車調頭屬實,但倒車調頭并不必然導致被害人被壓死的結果產生。3、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該現場被其他車輛壓死后,張×明當晚尋找未能發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系在他處被車輛軋死后,后來被移尸該現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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