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確認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否屆滿?
只要確認債權的時效已過,就算是時效已經屆滿;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權利人在法 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 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的時間。
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說,民事訴訟 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 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 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認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我國法律 規定來看,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 害時”。對此,可以分兩個方面來剖析:
第一,“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知道”即指權利人了解權利被侵害事實,可以開 始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至于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 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在所不問。這一規定從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發,完全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 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 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即 使權利人由于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 害的,也應當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這一規定是前一規定 的補充,是為了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濫用,借口不知道權利被 侵害而規避訴訟時效,而且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從而與前一規定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第二,“權利被 侵害”。所謂“權利”,正如前面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所界定 的,專指請求權,而且主要是指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一 般認為是物權的效力,有物權必有物上請求權,二者密切聯 系,須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審判中,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 訟時效的規定。至于人身權方面,除了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 請求權諸如身體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以外,一 般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損害”。這些“權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債權包括合同之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沒有得到完全及 時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損害而沒有得到賠償。由于民事案 件形態各異,千差萬別,很難一言概括詳盡訴訟時效的起算 點。具體到各案,它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也就不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每個案件都是有它的訴訟時效,但針對于案件不同所給的訴訟時效也會不一樣,只要訴訟時效已過,那么時效就算是屆滿了,所以,作為當事人想要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就一定要在時效之內進行訴訟,不然就會失去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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