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什么情況下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2、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3、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6、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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