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于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里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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