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來說,可代位行使的權利范圍非常廣泛,除了債權之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形成權,并且不僅限于私權的代位,對于一些公權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內容非常廣泛。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筆者認為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債權。因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形成的債權;
(2)物權及物上請求權。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債務人對第三人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合同解除權、抵銷權以及對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和變更權;
(4)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性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意義上的權利,例如,監督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范圍,即如何使之具體化,應依權利人本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個人身份關系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養老金、撫恤金等。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如賭博形成的債務,不可代位行使。但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仍可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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