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物權的性質、特征和功能
債的擔保制度在法律上是最完備的制度之一。我國在《合同法》中規定了各種擔保方式,《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了債的擔保,另外在《海商法》、《票據法》等特別法上也有規定。
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的清償而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成立的一種限定物權。在我國擔保物權法律制度中規定了三種擔保方式:抵押、質押、留置,它們有著共同的法律特性、本質特征以及功用。
1、擔保物權的性質
首先,擔保物權以確保債權受償為目的。擔保物權以優先支配擔保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通過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達到確保債權取償的目的。對債務人履行產生了壓力,在客觀上使債權獲得了預先事實上的清償。同程序法上的財產保全措施有同工異曲之作用;
其次,擔保物權是特定物或權利上的權利。標的特定是物權的本質特征,反過來說物權擁有標的支配權。所以,可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并從權利的行使中獲取優先清償。擔保物權利的行使主要體現在取得標的物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
其三,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受償為直接目的。擔保物權受償的作用通過直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獲得實現。
最后,擔保物權具有兩個效力:優先受償和留置的效力。擔保物權優先支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在被擔保的債權期限屆滿而獲得取償時,債權人可以變賣擔保標的物以優先清償債權。擔保物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效力,以抵押權最為典型。擔保物權人在債權未獲清償前,對其占有的擔保標的物有權予以留置,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物權上的效力僅構成權利人對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或者占有權能的支配,并非對標的物的全面支配,所以擔保物權為限定物權。
2、特征
保物權的法定性指擔保物權對提供擔保的債務人的財產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在債權受償前,債權人可以擔保物權對抗物的所有人和其他第三人。
保物的附隨性指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受償而設定或發生的物權,具有從屬于被擔保債權的屬性。擔保物權以債權為前提。
3、功能
擔保物權因其區別于債權的優越性,具有確保債務的履行和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作用。確保債務的履行,因債務人的責任是財產責任,所以不能以人身權替代,又因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只能請求讓度物權。再更廣的范圍下物的擔保防止了個案債的不能積極實現而產生的社會問題。在當今社會可樹立市場的誠信,促進經濟繁榮。
從上文我們能了解到關于擔保物質的性質丶特征和功能。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該債務,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的的財產。以上就是關于擔保物權性質問題的相關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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