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刑事案件申訴應當再審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第三百七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條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案件可不是你想重新審判就能重新審判的哦,必須要附和上面的條件。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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