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難免遇到經濟困難,需要向其他人借債,有些是有夫妻二人一起去借,有些是夫妻商量過后由一方單獨去借,還有的呢就是一個人單方面的去借。情況多樣,對各種各樣的借債方式所負債務的認定也并不簡單,現實生活當中夫妻因夫妻債務問題爭吵打鬧的時有發生,那么這些債務到底有哪些才是法律規定的共同債務呢?
我國法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主要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且要證明該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由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該條款的規定對于現實問題的解決所起的作用并不大,且明顯存在著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
為此,于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發布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專門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人的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解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雙方共同向第三人借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司法解釋新提出的“共債共簽”原則。
二、夫妻一方個人所負債務,事后經另一方追認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為家庭的日常共同生活所需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包括日常的衣食住行方面,以及夫妻因購買應當劃為共同財產的房屋車輛、撫養贍養、教育培訓、共同經營生產、生病、必要的社交活動等方面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明顯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做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債權人能證明該項債務確實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的都有哪些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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