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未追回的債權怎么判?
離婚未追回的債權應當進行財產歸屬權的鑒定,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應當進行平等分隔,如果是某一方財產,則歸屬一方。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2020年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協議分割的,有條件反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離婚房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2)父母出資房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就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合法有效的界定,如果有未追加的債權情況,也應當先進行及時的財產屬性鑒定,在確定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后期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劃分,避免產生矛盾和糾紛。對財產歸屬權鑒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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