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布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簽”,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后另一方認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的,那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在2018年初出臺的一部司法解釋中有相應的規定。如今,在通常情況下,要求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后進行了追認的,那么才可以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當然,也要注意,要是一方欠債,但該債務確實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并且也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那也是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
夫妻之間怎樣避免對方逃避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旅客乘坐客車時出現自身財產損失誰來負責
2020-11-25我國目前允許同性進行婚姻登記嗎
2021-01-09彩禮怎么規定
2021-02-21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
2020-12-15被監護人長期遭受監護人虐待的能否申請更換監護人
2021-02-16集資房是什么性質的房
2020-11-11勞動調解組織有哪些,勞動調解協議有強制力嗎
2020-12-08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如何被限制
2021-01-04論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2020-11-24保險合同解除
2021-02-16掛靠單位買保險,車主該向誰索賠
2021-02-10車主變更保險合同未改 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2020-12-19車撞了保險公司要肇事者賠償嗎
2021-02-23車禍傷殘理賠項目有哪些
2021-01-12保險理賠需要什么手續
2021-03-05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不同
2020-12-30家財保險購買注意事項
2021-01-30保險代理人有哪些分類
2020-11-27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
2020-11-28人壽保險及其特征
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