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偵查的監督功能。刑事訴訟的任務有二,一是要使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二是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國家追訴權的不當侵害,保證法律實施的公正性。偵查程序具有強制性特點,而且往往以偵查機關單方面的行為為主,使得偵查程序中容易出現侵犯人權現象。在提請審判前設立一個專門機構對偵查機關的活動進行審查,可以在訴訟的早期彌補這種程序性缺陷。由什么樣的機構、采用什么樣的程序加以補正各國沒有統一的模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把偵查權和起訴權分別賦予不同的主體行使,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審查偵查活動是否合法。(2)對偵查的導向功能。在我國,偵查和起訴都是獨立的訴訟階段,但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偵查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起訴,檢察機關站在起訴的角度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同時檢察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客觀公正的義務,不能完全站在追究犯罪一方。(3)案件過濾功能。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基本內容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案件進行審查,將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起訴到法院。檢察機關通過審查起訴活動,防止草率的起訴和不必要的指控,適時終結不應起訴和不必起訴的案件,避免將不符合審判條件的案件輸入法院,從而防止濫訴,節省訴訟成本。(4)啟動審判功能。審查起訴的結果之一是將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輸入法院,使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因而審查起訴就具有了啟動審判程序的意義和功能。不告不理是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并延續至今,成為重要的現代訴訟法治原則。刑事審判因起訴而啟動并由控訴方的一系列行為如支持公訴、抗訴等將程序向縱深推進。在啟動審判的同時,起訴決定也限制了審判權的范圍。審判機關只能針對公訴的被告人和公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除檢察機關變更起訴外,審判機關不得對起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之外的人或事實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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