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并移送提起公訴的案件;
二是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偵查終結并移送起訴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案件。
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并作出相應的決定。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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