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一般應遞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
2.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3.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暫緩執行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4.有確定的擔保或者擔保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和《規定》第84條要求,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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