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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與他們會簽訂各式各樣的合同,諸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等,但同時也會遇到雙方因其他或者某些原因涉及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然后就引發關于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問題,律霸將在下文針對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做出解答。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往往與違約救濟相連,而其他的終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合同違約補救的方式。
二、合同解除的制度適用于:
1、合同解除只適用于合同之債,而其他終止原因不但適用于合同,也適用于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務類型。可以說,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終止原因可歸入債法中作為一般的終止原因。
2、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都有專屬制度,無需也不能借助合同解除制度來處理。明確這一點對準確界定合同解除,并進而論證其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義。
三、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法律設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者約定的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無論采用事先約定解除權,還是以法律規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須要由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解除合同。我國沒有采用當然解除主義的立法。當然解除主義指只要符合解除條件,合同自動解除,不以當事人的解除權行使為必要。依法或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終止合同,解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合同解除所直接對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損害賠償等效力并沒有被排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內在動因正是罷棄履行要求,而轉入損害賠償或后果分擔。
4、合同解除與違約制度存在關聯。某些違約行為可導致法定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定解除和違約責任發生關聯。當合同一方因對方違約而主張解除合同時,這一行為就意味著他放棄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轉而要求對已履行部分的恢復原狀,對有過錯的行為尚可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可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于合同法的根本目標就是使合同得以履行,從而實現合同當事人的預期目標,因此違約責任成為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四、違約責任的特征主要有: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這可理解為: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這是由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的,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才可能談得上是否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合同債務,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無義務履行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實際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況,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的承擔予以約定。 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然,這種約定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相關約定還是要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4、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我國現行的合同立法規定了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強制實行履行等違約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財產、貨幣來計算,因而屬于財產責任范疇。從合同責任的功能來看,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法律責令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其重要目的在于是受害人所受損害及時得到恢復或補救。從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平衡。
了解了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可以看出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間有密切的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知,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一方違約后,非違約方如不希望繼續受到合同的約束,而愿意從原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尋找新的合作伙伴,在此情況下,則需要尋求解除合同的補救方式。在許多情況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尋求的一種有效的補救方式。此種方式常常與損害賠償、實際履行方式相適應。因為一方違約,可能是合同繼續履行沒有意義,或者繼續履行會使其承受更大的損害。因此,解除合同時最有效的方式,此時,法律賦予非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是對其利益的保護。同時,在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違約方所應負的違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所以,將合同解除作為違約補救的一種方式對待,允許非違約方做出選擇,是十分必要的。雖然合同的解除可以成為一種違約補救方式,但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違約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并沒有包括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107條中提及的“采取補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
綜上所訴,以上是律霸為您提供的有關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有關的解答,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對您的需要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您還可以在律霸上在線向我們的專業律師提出,為您的法律行為做出合理的規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幫助您實現利益最大化。
解除合同原因有哪些?
解除合同通知對方拒收怎么辦
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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