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合同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如果合同約定履行期限的,應從分期付款合同約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滿兩年;
(2)如果合同沒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可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確定履行期限,訴訟期限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滿兩年;
(3)如果依然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履行付款付息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滿兩年。但違約方在守約方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違約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滿兩年。
二、一般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
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系。由于原來我國違約責任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但是現在我國《合同法》已經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并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
訴訟時效對于訴訟案件的訴訟情況是具有重大意見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訴訟時效的計算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對于訴訟時效還存在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導致相關情況發生的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債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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