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有關經濟活動的機構與非有關經濟活動的機構,在締結借款合同的過程中而產生的糾紛,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有以下幾個特點,包括金融借合同的借方及貸方的特定性,貸款的時間期限較短、都有擔保人,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齊全、手續齊全。而其中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事先商定一方將一定數額的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該種貨幣相應數額的合同。其中,給一方提供貨幣的叫做貸款人,接受貨幣的另一方叫借款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其中包括:金融機構對于相關部門審查力度不夠大,存在許多的需要修補的漏洞,比如在借出去前沒有審查出借款人的資金能力以及還貸能力,盲目把較大金額發放出去,以至于大量貸款無法準時返還,從而引起糾紛;同樣還有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拒絕還款;擔保人缺乏資金實力,還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同樣存在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后果等。
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并不屬于刑事案件,其中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民事糾紛案件不判刑,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判刑,但是違約后需承擔違約責任:
一旦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但需要區分貸款方和借款方:
1.貸款的那一方:如果不按照那份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內還款則需要承擔合同里的違約的相關責任。
2.借錢的那一方: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還款的,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并且還要在約定的利息上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也應該加付利息;而在此基礎上貸款人有權力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
民間借貸的個人借款合同范本格式
借款合同保證有哪些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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